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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公司税务规划

欧洲特别是欧盟,对于公司的资本,债务,利润和股息的监管比较严格。很多常用的减轻税务负担的手段,比如资本弱化(也就是债务融资远远超过股本投资)在欧洲就受到管制,因此做税务筹划是需要特别注意,在欧洲的子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之间的比例,并进行相应的筹划。有条件的话,应该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

对于,小公司而言,由于中国和欧盟大多数国家都已经签订了双边税务协定,倒未必需要设计太复杂的中间结构。由于中国的公司所得税通常是25%或者更低,而欧洲的公司所得税一般至少是30%,所以在欧洲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后,汇回国内的股息或者分红通常不需要在补交所得税了。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投资架构,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规定,有可能大大降低从欧洲公司汇回股息的实际税负。

跨国模式:“中国内地—香港—卢森堡—欧洲”

内地公司先在香港设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内地企业到欧洲投资的跳板。这是因为香港拥有优惠的税收体系,比如对海外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没有流转税收等。同时香港与内地签订有最优惠的税收安排,将来通过香港控股公司向大陆公司分配股息有优惠。

在卢森堡再设立控股公司,是因为香港与卢森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从卢森堡分配至香港的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适用零税率。卢森堡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实行《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意见》和“参股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种双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投资架构下,可选择的退出方式有三种。

1)中国内地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欧洲公司股权。在这种方式下中国公司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第二种退出方式是出售卢森堡公司的股权达到转让欧洲公司股权的目的。根据香港与卢森堡的双边税收协定,卢森堡不对转让卢森堡中间控股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预提税,并且香港对股权转让收益可能按照来源于境外所得而不征收利得税。

3)直接由卢森堡公司转让欧洲公司的股权。按照卢森堡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能享受到“参股免税”的税收优惠,使得处置欧洲公司的资本利得在卢森堡免征所得税。而根据香港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卢森堡公司以股息形式将资本利得分配给香港公司,在卢森堡免征预提所得税,香港公司对收到的股息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只要不把利润汇回中国内地,是不存在所得税税负的。即使将利润汇回中国内地,也可以通过层层的中间控股公司达到递延中国内地税负的效果。

欧洲模式:“德国-马耳他-马耳他”

首先欧洲公司设在总部设在德国,该公司在马耳他设立一家投资公司A,该投资公司在马耳他投资建立一家独资贸易公司B,所有的业务收入都有B接受。假设B当年的纯利润为100万欧元,按照马耳他的税法,需要缴纳35%的公司所得税。可以将65%的利润即65万欧元向A分红。然后还是根据马耳他税法,公司B的股东A可以申请6/7的税务返还,即从政府获得30万欧元的退税。然后A可以将65万欧元和35万欧元的退税汇给德国总部。由于65万欧元已经在马耳他交过所得税了,按照欧盟内部的协定,该笔利润不用再交税了。而35万欧元的政府退税也不需要缴税,所以德国总部一共可以获得95万欧元的税后利润,实际有效税率仅为5%!。

汉莎航空、巴斯夫、彪马和BMW的著名企业都采用了这个模式节税。

但是非常显然,这个模式完全是利用了目前税法的漏洞进行的。只不过由于民主国家法律的更改相当费事,尤其是牵涉到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协定,因为牵涉了重大的国家利益,难以在短期内修订,这才给了这种税务规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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